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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3日晚,方某、余某、李某三人发现存放在临湘市羊楼司镇某公司前坪的光伏发电板无人看管,便合谋欲实施盗窃。次日凌晨,3人驾驶小型货车来到该公司前坪,将18块光伏发电板运走后,藏在李某家中。经认定,被盗的光伏发电板的市场价格共计2万余元。案发后,方某、李某被抓获到案,余某主动投案,光伏发电板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

另查明,余某、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光伏发电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和李某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分别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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