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印发相关通知,涉及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涉及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缴存、资金拨付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流程。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本指引适用于荔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的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及拨付,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监管。

监管资金缴存方面,资金缴存人应按照以下方式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一)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二)改造实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至最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复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此外,未经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者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改造实施主体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