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大法律系求学时,缘于喜欢历史,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产生浓厚兴趣,一节不拉地认真聆听曹三明和李贵连两位老师的课,系统地学习教材,课余到图书馆借阅张晋藩、张国华教授的一些著作,整整学习两年时间,对我国历史上重要的法治事件、法治思想以及法典有所了解,算是初步打下法史基础。参加工作后,长期从事法院文字材料工作,时常接触到一些历史法治事件和法治思想,阅读这方面书籍,探讨有关内容,增添了不少功力。

我国著名诗人、学者、山西省人大原副主任李玉臻退休后没有含饴弄孙,而是醉心于史料研究,对我国古代文史和法治文化有极深的造诣,出版《读印随笔》《碧落碑考》《张伯驹身世钩沉》等书籍。五年前,他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撰写《山西法治史话》,对山西历史上的法治人物、法治思想和法治事件考察整理,撰写文章,结集出版,以期弘扬法治文化。李主任嘱托我撰写荀子、李悝、狄仁杰、杨深秀、冀贡泉等人法治文章,正好与我的兴趣吻合。我便把此作为学习提高的难得机会,作为检验自己能力的治学过程。

撰写史料文章仅靠查找资料存在很多缺陷,一是年代久远,记载不清,存在以讹传讹的问题,容易出错;二是文字晦涩难懂,可读性较差。要想撰写出高质量的文章,必须亲自考察核实,弄懂弄透,才对得起历史,对得起读者。于是,利用业余时间,亲自到历史人物的出生地、墓茔、故居、纪念馆,考查生平事迹、民间传说、著述情况,以及与人交往故事,再到图书馆、博物馆核对资料,然后才构思写作。为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尝试采取散文的体裁,运用文学语言,将自身的体验与历史人物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事件相融合,有感而发,这样的文章才更有亲切感和说服力。前些年,基本跑遍了山西历史上法治人物的故居、墓茔、纪念馆,结合亲身体验,撰写李悝、贾充、柳宗元、白居易、侯马盟书、王用宾、冀贡泉、彭真、张友渔等十几篇文章。


(资料图)

最近几年,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扩展到全国范围,先后考察了三十多个法治人物的故居、墓茔、纪念馆,古代的法治人物集中在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等中原地区,近现代则在广东、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福建等沿海和南方省份。也证明文化与经济的正向关系。前前后后撰写了五十多篇文章,其中历史人物法治思想26篇,涵盖历代主要人物法治思想、法治事件和律典,如荀子、韩非子、董仲舒、程颢、朱熹、黄宗羲、王夫之,以及近现代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章太炎等;历史人物与律典故事9篇,包括李悝与《法经》、萧何与《九章律》、贾充与《晋律》、长孙无忌与《唐律疏议》、窦仪与《宋刑统》、何荣祖与《元律》、朱元璋与《大明律》等;法治事件以及作者和法学界、司法界大咖以法相交15篇,有侯马盟书、狄仁杰断案、宋慈与《洗冤沉录》、明朝李福达案件、清朝孙嘉淦上书、民国郁曼陀事件等。由于种种原因,有几个法治人物思想没能写成,深为憾事。

之所以这些年能坚持下来,要特别感谢《山西市场导报》总编韩锡璋先生和《山西晚报》副刊部主任白洁女士,韩总编为我建了个专栏《法治驿站上的那人那事》,不吝版面,大胆采用,使我充满继续写下去的勇气。白洁主任专门开辟《今说古法——一个法官对古代法律的解读》,连续刊登三十多篇,让我备感温馨。

回首几年来的写作心得,感觉写好史料文章,努力把握“四性”:史料性、亲历性、学术性和文学性,做到“三个结合”:史料性和亲历性结合、史料性与学术性结合、史料性与文学性结合。

一、史料性和亲历性相结合。撰写的文章大多是古代法治人物、法治事件和重要法典,年代久远,许多记载片言只语,不准确、不全面,甚至错误。大家都晓得韩愈、柳宗元、白居易、苏轼是著名文学家,孰不知他们还是法学家、思想家,而且有诸多论述。这是我到故居和纪念馆考察后才发现的。他们主业是做官的,副业才是写文章。被贬至地方后,审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对朝廷的法律相当熟稔,结合办案撰写许多法律文章,凝固了他们的法治思考。于是,我撰写了《主张圣人制刑的韩愈》《以民为本的柳宗元》《迭相为用的白居易》《因法便民的苏轼》等文章。又比如王夫之,他是明末清初的伟大思想家,也是法学家,对法治有许多论述。为了搞清他的思想脉络,大年初二去湖南衡阳,考察王夫之纪念馆、出生地、晚年写作的居住地,了解生平事迹,发现其祖籍是太原王氏,源远流长,元末时先祖移居江苏高邮,祖父时迁至湖南衡阳,一生经历了亡国、破家、被害、流亡,在经历生离死别,积累丰富的素材后,深入思考,才能迸发出振聋发聩的法治思想。

二、史料性与学术性相结合。对古代法治人物和法治事件,史书只是一些叙述性记载,没有论述或者论述不多,观点不全面、不准确。我在考察的基础上,对人物、事件和法典进行详细阐述,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只记载主要内容,没有详细评述。根据考察的情况,参考学界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全面阐述。关于《晋律》,过去学界对其评价不高,没有充分肯定其价值。其实,《晋律》在贾充统领下经过杜预、张斐等法学家们的激烈讨论后,历时四载才完成,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和律令的体系化,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本格局和精神气质,成为唐律制定的蓝本。我国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经历几个阶段才最终形成,是有时代轨迹的。从孔子、孟子、荀子的儒家原生态法律观,经历董仲舒将儒、道、法以及阴阳家学说融合在一起形成引经决狱论,再到韩愈倡导的道统学说,直至朱程理学指导下的德治人治理论,最终形成中华法系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大明律》和《大清律》正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充分体现出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

三、史料性与文学性相结合。写史料性文章,文字晦涩难懂,内容枯燥无味,不易为大众所接受。为了增加可读性,学习借鉴余秋雨文化历史散文的写作经验,尝试使用散文体裁,运用文学语言,描述亲身经历的事儿,与法治思想文化相融合,由浅入深,循循善诱,一般不超过三千字,短小精悍,增加一些口语,便于读者阅读理解。我将这种题材戏称之“法律散文”。从历史上看,一些法学家同时也是文学家,他们留有数量众多的诗文,抒发高洁志向,寄托人生情怀。将他们的诗词与法治思想融合在一起,探讨法治思想产生的根源、发展轨迹以及意义影响,可以更好地引起读者的共鸣。其实,法律和文学是分不开的,都是关于人的学问,文学关注的主要是人的个性,而法学关注的是人的社会性,角度不同而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著名诗人李玉臻曾说过:文学家只有深谙法理才能写出真正深刻而感人的传世作品,法学家具有深厚的文学修养才能在法律事业上达到出色的成就。前者如韩愈、柳宗元、白居易、苏轼等,后者如朱熹、丘睿、王夫之、梁启超、郁曼陀等。他们既是著名的文学家,又是出色的法学家,在我国思想文化史上做出巨大贡献,值得后世景仰。

“得暇诗书休释手,先公法律自治身。”早在南宋时,诗人陈宓任安溪知县时就对法律与文学的辩证关系论述透彻,既要诗书在手,修身养性,又要以法治世,用法束身,才能治国理政,成就一番事业。(任生林)

作者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