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阿姨,这个众筹项目每天都能有3%的利息!”“低风险,高回报,稳赚不赔……”小心了,这些花样百出的“项目”都是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6月29日,太原中院刑二庭发布近期审结的两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编造投资项目

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红、梁某国等13人,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借网约车、物联网、区块链、物流园、旅游等项目名义,以月息8%或日息3%不等的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公众1000余人吸收公共存款30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并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投资损失。

小店区法院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红等13人2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4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集资犯罪案件呈现很多新变化,犯罪分子利用网约车、物联网、区块链、物流园等新型经济模式骗取群众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形式呈现出专业化、系统化、组织性较高的特点,部分还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特别是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蔓延的趋势更加明显。被害人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且想获得高额回报的人群,更有许多老年人为追求高利将微薄的养老金倾囊而出。被骗资金往往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追赃挽损非常困难。

高额担保骗局

2013年,被告人高某军在成立担保公司后,以为投资群众与第三方之间的贷款提供担保为由,雇佣业务员向不特定群众宣传融资模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36.2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高某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利用担保公司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中较为多见的一类案件。近年来,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犯罪分子还善于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融资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领域进行非法集资,真假难辨,投资者需提高警惕、谨慎投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