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实际入住却产生的“到店支付”扣款,该不该退款?预购家电成功付款后遭撤柜,商家拒赔怎么办?未完成的早教课程,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30%合理吗?购买了被篡改里程表的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投诉后消协为何不予受理?6月28日,太原市消协值班律师——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晔对于以上所述问题,一一予以解答。

App下单约定“到店支付”

消费者未曾入住却产生扣款


【资料图】

消费者未实际入住,却被自动扣款

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房款即从银行卡中扣除,后邬某未实际入住。邬某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

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因A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故判决A公司退还邬某房款。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线上交易中企业基本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但是,在格式条款发挥其便捷、高效、积极作用的同时,因其本身具有的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

成功付款意味着成立合同关系,商家应履约

交预付款后遭遇商家撤柜

魏某与某家居公司卖场内的商铺达成购买洗碗机、蒸箱、烤箱、烟机、灶具等厨具意向,并在卖场统一收银台支付货款18700元,该商铺出具了商品销售单。后经魏某多次催促,该商铺均未向其提供相应商品,后该商铺因与客户纠纷撤柜。

由于多次协商未果,魏某将该家居有限公司及商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某家居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户撤柜后柜台出租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魏某在该商铺购买厨具,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该商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将货款退还魏某。该商铺在某家具有限公司商场内经营,该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对租赁柜台的商户负有管理责任,对于商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制止,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退款协议违反公平原则为无效约定

40节课时学费仅退750元

2020年8月23日,李某母亲与某教育公司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由该教育公司开办的优贝乐国际早教中心向李某提供早教课程共计72课时;已上过全期一半以内课程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30%。协议签订后李某母亲向该教育公司支付了课时费用共计5000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2020年11月8日,该教育公司因装修暂停营业,后也没有正常恢复营业。李某完成32课时,未完成40课时。李某母亲去该教育公司退还剩余课时学费,但该教育公司仅向李某退费750元。李某母亲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课时学费。

履约不得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李某母亲与该教育公司之间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性支出,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为无效约定,该教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授课课时,故应当退还未完成课时的费用。

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在消协受理范围

车辆里程表被严重篡改

2020年12月24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购买了一辆小客车,该建筑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购车款后,经纪公司将该车辆一切手续已交付给建筑公司,2021年1月6日办理过户登记。交易当天,车辆里程表显示该车的公里数为8.9万余公里。2021年2月9日,建筑公司员工驾车前往该车辆出场4S店进行常规保养,发现该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该车辆于2020年9月28日的最后一条维修保养记录,里程数已为168574公里,表明车辆里程表被严重篡改过。该建筑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重大侵害,故将经纪公司投诉至消协,认为其有欺诈行为,要求赔偿。

非生活消费消协不予受理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该案中,某建筑公司购买车辆的目的是公司经营需要,并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故不在消协受理范围,也不能作为《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来主张三倍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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