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上海,也在日益完善企业破产相关的服务和立法保障。

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依法办理破产越来越受到关注。1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2022年将持续优化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国际商事和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抓好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管理,健全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经过4个月的调研,上海市人大在2021年6月完成了“优化营商环境中解决企业破产难”的课题调研报告。根据这份报告,目前仍然存在企业注销难、破产企业财产解封难、破产企业财务档案存放难等复杂问题。

“化解破产难是一项长久的系统性工程。” 上海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提出,在企业破产领域,《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2年1月7日,浦东新区法院破产审判庭揭牌,成为全国首个直辖市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内设机构。

叶青表示,接下来,他们将为更大胆的“企业出清”改革措施提供方案。“三无企业”“僵尸企业”出清难大多是由非市场化因素导致的,破产程序“空转”,徒耗司法资源。为了适度分流非市场化的企业退出,将继续探索研究“不算而清”的特别清理程序,并构建一套相应的债权人保障机制。同时,把握《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契机,力争把浦东的成功做法写入法律。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正东建议,尽快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形成问题清单或调研报告提交给协调机制。目前需要协调的有打击“逃废债”、破产企业车辆查扣及处置、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清理、企业破产财产解封,以及“三无企业”破产等问题。

根据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钱翊樑的观察,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情况,较为常见的是控制几个关联公司,以虚构的合同及交易关系将巨额资金转移,然后留下几个空壳公司应付法院与债权人,甚至还会以债权人身份出现来主张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往往只能按部就班,通过司法审计确定第一层次的债券债务关系及金额,但对于不正常的大额资金流向无法一查到底,即使可以通过延伸诉讼追索债权,但整个过程旷日持久,极大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此,钱翊樑提出,建议授权司法审计单位在破产审计中一旦发现大额资金流向明显不正常即可延伸审计,直至查清资金的最终去向。司法审计单位可以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向银行调取资金流水及相关凭证。

另外,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发现破产企业的出资人、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确已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追缴赃款。对在破产案件中存在债务人逃废债嫌疑且涉案金额较大的,破产管理人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报告,由检察机关介入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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